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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6-30 浏览次数: 作者:

  

华商职教〔201117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学院所属实验实训室是对学生进行专业岗位技术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实践教学单位,是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其教学基础设施与工作状况直接反映学校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实验实训的领导、建设和管理。

第二条  学院实验实训室是高等职业教育机构中教学实体之一。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三条  学院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四条  为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实验实训的建设与发展,全面规范实验实训室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的基本功能与主要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的基本功能为:承担高等职业教育学历、非学历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完成实践教学任务;服务专业技术技能鉴定考核工作;为进行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提供服务等。逐步发展成为培养高等职业教育人才的实践教学、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和高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重要基地。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的主要任务:

1.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专业技术技能培训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实验实训教材或任务指导书。

2.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专业岗位群的技术技能要求,制定实验实训计划方案。

3.按照专业岗位群的实际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和实施模拟专业岗位技术培训。

4.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新生工作岗位的任职要求,开发新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与培训内容。

5.负责专业技术技能资格鉴定的联系和组织工作,落实“双证书”制度。

6.承担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培训任务。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高等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应用研究,努力实现产学研相结合,在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要不断充实与改进培训内容,改革培训方法,培养学生职业技术技能及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建设

    第九条  高等职业教育是“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因此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突出以下特点:

    1.在实验实训过程中要具有专业基本技术技能的仿真性。使学生按照就业专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接受实际操作训练。

    2.在技术要求上要具有专业领域的先进性。使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学到并掌握本专业领域先进的技术路线、工艺路线和技术实际应用的本领。

    3.在内容安排上要具有综合性。使学生通过实训不仅掌握本专业的核心技术和技能,而且熟悉和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和技能。经受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综合素质的全面培训。

    4.在环境和总体设计上要具有社会开放性。不仅能承担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基本技术技能实训,而且能承担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的培训任务,使学校实验实训室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第十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学院专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效益,尽快建立起自我运作、自我建设、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四章 实验实训室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要加强对实验实训室的领导和管理,要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及时解决实验实训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帮助实验实训室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要根据实验实训室的特点和需要建立既具有教育教学特征,又具有社会专业实际工作特征的强有力的实验实训室组织管理机构。要选派数量适当、思想品质好、专业理论水平高、专业技术能力强并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实验实训室的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以确保实验实训室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及实践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要建立科学、有效、严格的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有具体的师资培训计划和实施措施。实验实训室人员,特别是实习指导教师要具有相应的学历层次、技术职务和技能级别,以保证实验实训室建设的不断强化,实训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要坚持教育教学为中心,建设科学、健全、严格的实践教学制度。建立健全规范且能严格执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规程等教学文件。要建立职业技术技能、职业综合能力、职业素质有机结合的实训教学体系,并具有组织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教学质量检查、监督、保障、调控体系,并具有规范的教学过程运行管理制度。要深化教学改革,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要建立完善的设备设施及物资管理制度,做到帐、物、卡相符,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建立仪器设备专人管理和技术档案制度,实现现代化管理,不断提高设备设施的利用率。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建立实训环境管理、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创建文明实验实训场所,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章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程序与检查

第十六条  要建立实验实训室检查、验收制度。实验实训室基本建设程序是:新增设专业,首先提出建设相应专业实验实训室立项报告和论证报告,待批准同意后,填报立项申报表,呈送设备资产科购入,基本建成后对新建实验实训室要依据实验实训室建设方案和有关规定对实验实训室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对实验实训室运行及教学效果进行检查。

第六章 校内实验实训室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校内实验实训室实行统一领导和院、系两级管理模式,由教务处、实训中心和使用实验实训室的教学系共同管理。教务处负责统筹协调;实训中心负责提供技术培训、设备维修和实验实训人、财、物的组织管理等服务;教学系组织本部门教师参加使用技术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教师不准使用实验实训室。

第十八条  各系应加强对专业实验实训室的领导和管理,由主管实践教学的副主任负责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解决实验实训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验实训室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选派经过专业训练、并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实验实训室的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以保证实验实训室各项任务的完成及实验实训质量的提高。

第十九条  各系具体负责实验实训室的日常运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发展规划、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工作队伍,确保实验实训室的正常运行,组织落实各项实践教学任务。全院各专业共用的实验实训室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和调度,实训中心负责技术服务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教务处负责实验实训室建设立项和宏观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制订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与发展的总体规划,组织实施与建设,制定和完善实验实训室的管理规章制度,协调实验实训室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要健全岗位责任制,各实验实训室要对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绩档案,作为表彰、聘任和晋级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要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对易燃、易爆等物质严格按规定存放、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如发生火灾、盗窃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实行责任追究制,属个人责任者,将视事故轻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必须提前10分钟开门,组织学生进场。使用实验实训室的教师要熟知设备的性能,必须提前 5分钟到达实验实训室,开启设备;认真组织学生,全程指导实训;使用完毕,要关闭设备、电源和门窗,做好实验实训室的使用登记。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